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形式 [原创 2010-01-26 14:12:15]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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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理作为法的形式最早出现于古罗马。当时,罗马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成 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公元426年,“盖,保罗Domitiusuurupianusu,彼得比尼安蒂努斯和莫德斯托是,由于法律颁布”正式承认5个答案一个单一的法学家的法律效力否。 公元533年, Yusutinianusugureto,和国王詹姆斯成立,“消化”, 其中收录了当时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述,法律的绝对力量。在现代西方国家, 法理一般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法律形式。但是,一般来说,不能适用于刑法 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。法国法中的制度的形式 中,一般是最后适用的。方法是根据提供的习惯。 无习惯者,李英健说。在我国, 国,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形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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